安徽省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兜牢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底线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2020-03-28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牢牢兜住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底线,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37条,从岗位开发、安置对象及聘任、岗位管理、薪酬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主要特点有:

  (一)明确岗位属性。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并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适时调整安置对象范围。

  (二)明确岗位类别。公益性岗位包括5类:一是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二是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四是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是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明确安置对象。安置对象包括8类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延长政策期限。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完善退出机制。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六)新设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岗需互选”原则,开发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七)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实施失信惩戒,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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